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2-26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根据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市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市管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市管干部每次因私事出国(境),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按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市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一)个人申请报告。写明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出行国家(地区)、往返时间、费用自理以及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等情况。
(二)《娄底市市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在市委组织部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后,交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盖章。
(三)国(境)外邀请信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和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
(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离退休干部还须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
第六条 审批部门对市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进行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材料须齐全、有效。
(二)申请人须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密期满方可办理。
(三)申请人确属因私事出国(境)。严禁执行公务走因私事渠道出国(境);严禁因私事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四)出国(境)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事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内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七条 在职市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一般应利用节假日或公休假期。
第八条 市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统一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党政正职、市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因私事出国(境)需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市直正处级单位党政正职因私事出国(境)需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再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及市直单位的其他市管干部(包括已免去现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因私事出国(境),需报经本部门分管市领导或工作对口市领导同意,由所在县市区或市直单位(副处级单位的市管干部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再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市属高等专科学校、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的市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市分管领导同意,报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市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私事出国(境),由市国资委党委或其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离退休市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市纪委、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教育管理,在出国(境)前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后滞留或逾期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对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领导干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对出国(境)后用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出国(境)费用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将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市管干部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市管干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登记制度和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统一保管制度。市管干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将证照统一保管。市管干部每次因私事出国(境)前,凭审批手续领取证照,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证照交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对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不按照规定由组织统一保管,个人私自保存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市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准确掌握申请人的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委组织部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或不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当事人出国(境)后出现叛逃、滞留不归,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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